河北省地处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京周围,是一个经济大省,旅游大省,人口大省,烹饪大省 。古燕赵餐饮资源丰富,烹饪高手层出不穷 。河北省烹饪协会成立于一九八八年一月,是国内餐饮界建立行业协会最早的省份之一,在全省乃至全国餐饮行业建立了比较广泛的工作关系,形成了协会工作网络,上达中烹协,横联各省市烹协,下通省内各饭店 、餐饮企业与烹饪 、服务大师 、名师和技师 。该会主要担负着政府与企业间双向服务职能;企业与企业间 、厨师和服务队伍与企业间 、中高级技术骨干与厨师服务人员间的沟通服务职能;饮食文化 、餐饮管理研究,技术培训比赛交流,职业经理人培训与技能评定,餐饮名店 、名品 、名人的认定;品牌传播 、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的介绍和饭店餐饮物料用品 、原材辅料 、饮品 、厨房设备用品的推介服务 。

河北省烹饪协会会长马凤岐先生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程希孟先生热诚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就烹饪方面的人员 、技术交流与合作问题进行联系 。

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 编:050011
办公电话:0311—6677135 6074684
传 真:0311—667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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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烹饪协会”(英文Hebei Cuisine Assiciation 缩写HCA),简称“河北烹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弘扬祖国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餐饮业者和烹饪工作者,为促进和发展我省烹饪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对发展我省烹饪事业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在餐饮行业中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四)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文化研究,提高烹饪科学水平;
  (六)组织烹饪技术和企业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烹饪队伍素质;
  (七)组织与参加国内外、省内外烹饪比赛,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八)开展国际与全国性烹饪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河北烹饪,吸收先进的烹饪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河北烹饪事业的发展;
  (九)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一)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的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各地的烹饪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烹饪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技师、餐厅服务师;相当于讲师级及其以上的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和当地烹饪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和供应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烹饪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一年九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